第一章 总则

**第一条** 为规范江苏城市足球联赛(以下简称“联赛”)球员转会与租借行为,维护联赛公平竞争环境,保障球员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**第二条**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江苏城市足球联赛的俱乐部、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。
**第三条** 球员转会与租借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任何俱乐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转会规定。
第二章 球员注册
**第四条** 所有参赛球员必须在联赛注册期内完成注册手续,方可获得参赛资格。
**第五条** 球员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身份证明文件
(二)体检合格证明
(三)与原俱乐部合同到期证明或解约证明
(四)其他联赛要求提供的文件
第三章 国内球员转会
**第六条** 转会窗口期为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(冬季窗口)和7月1日至7月31日(夏季窗口)。
**第七条** 球员转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与原俱乐部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
(二)完成体检并符合参赛要求
(三)新俱乐部与球员签订不少于一年的工作合同
**第八条** 转会费由双方俱乐部协商确定,但不得超过联赛规定的上限。
第四章 外籍球员转会
**第九条** 每支俱乐部每个赛季最多可注册4名外籍球员,同时上场外籍球员不得超过3名。
**第十条** 外籍球员转会除需满足国内球员转会条件外,还需提供:
(一)有效的国际转会证明
(二)工作签证及居留许可
(三)原所属国家足协出具的无异议证明
第五章 球员租借
**第十一条** 租借期限不得少于一个赛季,不得超过两个赛季。
**第十二条** 租借球员需满足以下条件:
(一)租借双方俱乐部达成书面协议
(二)球员本人同意租借安排
(三)租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
**第十三条** 同一球员在同一赛季内不得被租借至两个及以上俱乐部。
第六章 争议解决
**第十四条** 转会或租借过程中发生的争议,可向联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**第十五条**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,可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申诉。
第七章 附则
**第十六条**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**第十七条**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江苏城市足球联赛组委会所有。
**第十八条** 本办法未尽事宜,参照中国足球协会相关规定执行。
江苏城市足球联赛组委会
2023年12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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